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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4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接受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于1980年2月12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4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接受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义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我国教育法律有哪些
我国教育法律有哪些
我国教育法律有哪些我国教育法律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作为国家教育的根本大法,为我国实现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对进一步落实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维护学校、教师以及受教育者等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发挥着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作出了法律规范。义务教育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适龄儿童、青少年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法对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责任,以及家庭、父母所应承担的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用法律来保障我国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一部保障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和地位;教师队伍的建设;教师的待遇和教师的管理制度以及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进一步提高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标准和审批,以及全社会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等重大问题,对于建立职业教育制度,培养各种应用人才和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的劳动者,提高劳动者的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推动了科教兴国战略的发展,为高等教育的健康、全面发展,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的高阶专门人才,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此外,国务院制定了十几个有关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规,如《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单独或者与其他部委联合释出了数百个有关教育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以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也制定了大量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与这些教育法规和规章共同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束了在教育领域中无法可依的现象。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教育法律有哪些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教育法律有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教育法律都有哪些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规
1、教师资格条例
2、幼儿园管理条例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三、教育部门规章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四、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你好!关于教育的法律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1996年5月15日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国人大1998年8月29日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国人大2000年10月31日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大2004年8月28日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1995年3月18日通过
道友,另外教育行政法规13部,如您需要,我也告知。
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教育法律都有哪些义务教育法为基础,包括教师法等
《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
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1、这问题太大了,不知道你是找哪一个阶段的?只是不知道你找的是哪一阶段的,义务教育还是大学教育还是高中?如果仅是“法律”,不包括法规和规章,范围还可以缩小些。
2、以下供参考:
《教育法》(1986年7月1日实施)、《义务教育法》(2006年9月1日实施)、《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促进法》、《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超范围了)、《教师法》。
如果包括法规和规章,还有更多。
教育法小学生考试的法律有哪些?就是权利和义务
权利就是受到一定制约的为或不为的自由,可以放弃。
义务是为或不为的担负,不可以放弃。
权利有一部分是自然权利,
而义务绝对是法定的
义务的积极履行是对权利行使的充分保障
二者关系相生相息,密不可分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对大学设立的条件有哪些设立高等学校首先要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是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是有合格的教师;
三是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装置;
如果你具有以上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高等学校。
附加条件:按照国务院有关具体规定进行,由国家教委审批。
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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