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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公众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5日。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披露信息应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
**二、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明确信息披露对象、内容、方式。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服务机构发现重大风险时应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基金业协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增加信息披露内容,提升信息质量,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帮助。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 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要求和底层资产披露的差异安排。规定未托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审计要求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全面审计要求。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净值,并在发现特定风险时向投资者提示和报告。
**四、信息报送**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临时和专项报送的要求。规定管理人应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和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五、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和报送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基金信息的管控,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应配合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明确违反信息披露和报送规定的处理处罚。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指出,《征求意见稿》总结了信息披露和报送实践经验,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将规范私募机构的信息披露和报送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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